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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合同成立(电子商务合同范本)

发布日期:2024-06-04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式,资料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资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乙公司承诺有效,因为是在邀约规定的期限(7天)作出的,既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有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案例中,甲乙双方符合合同成立三要件,所以合同成立。

引入的新股东本届股东会予以确认;出资形式严格按照《公司法》的关规定执行,天津市银翔经济发展中心和聂梅英表示以现金形式出资;以8月25日为最后期限,各股东负责的增资交天津信息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股东如不能按时完成承诺的筹资数额,未能实现部分自动放弃认缴权,由其他股东优先认缴。

案例一:平台治理与平台责任吴某与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平台对滥用权利的用户停止服务的格式条款有效基本案情被告公司是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吴某是其会员,享有“免费退货”等权利。

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有哪些

1、法律分析:电商平台合同成立的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即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订立了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包括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特定的形式要求、合法的交易标的和内容、合意和合法的交换,以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款。电子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是一个在现代法律范畴中非常重要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同在电子形式下进行。

3、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主要包括要约与承诺。首先,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电子合同缔结的要件如下:第一,电子合同内容表示真实。第二,电子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电子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四,电子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形式 第五,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5、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电商法第四十九条内容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基于合法的归责事由进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间的约定义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

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在退货赔偿上的应用按照第49条的规定,向卖家索取1倍的赔偿。

关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的服务?

【答案】:C 本题考核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 3年的交易记录。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